[ 苏州市审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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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审计局
项目名称 对单位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