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审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审计局
项目名称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