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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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丢失枪支不报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