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政府规章】《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08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二款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地面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面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未按照规定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