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政府规章】《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08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的专用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