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项目名称 | 对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资质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