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项目名称 | 对未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受聘于多个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