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项目名称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人防主管部门在对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应当责令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限期修复,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