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项目名称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