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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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项目名称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开沟、植桩等; (二)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五)擅自将管网、线缆穿越人民防空工程; (六)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伪装、地面附属设施以及防洪、防倒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进排风竖井、进排水管道; (七)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护设施,进行穿墙打孔等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和装修; (八)占用人民防空工程通风、配电等设备用房作其他用途。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