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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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项目名称 对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其建设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