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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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项目名称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