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项目名称 | 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定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