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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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项目名称 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 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