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项目名称 | 未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1月5日)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