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项目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版) 第三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以下的罚款:(三)开展虚假职业介绍或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才流动中介活动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