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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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拒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 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 (二) 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