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项目名称 | 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版) 第三十四条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理:(二)不按规定,从事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管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