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项目名称 |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所涉及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