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项目名称 | 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其他物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