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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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项目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其他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