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放养或者丢弃福寿螺、牛蛙、鳄龟、巴西龟等危害水生态安全的外来入侵物种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园林和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二)放养或者丢弃福寿螺、牛蛙、鳄龟、巴西龟等危害水生态安全的外来入侵物种。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