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首页
/ 信用信息双公示 / 双公示目录
行政许可公示
行政处罚公示
双公示目录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阳澄湖大闸蟹实施标准化养殖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政府规章】《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10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对阳澄湖大闸蟹实施标准化养殖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