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