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