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