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