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的动物、动物产品运入本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作为省外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省境内的指定通道。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省,应当凭有效检疫证明以及检疫标识,经指定通道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和消毒。运载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取得通道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省。检查站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未经指定通道检查、消毒、签章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运入本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