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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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第五十三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