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