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品种测试、试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品种测试、试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品种测试、试验资格。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