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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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