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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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