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