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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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保存维修记录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款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填写维修记录,维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维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