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出售或者收购未经结核、布鲁氏菌监测或者监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售或者收购未经结核、布鲁氏菌监测或者监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禁止出售或者收购未经结核、布鲁氏菌监测或者监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