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三条第四款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