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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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