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农村散养户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散养户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村散养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