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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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销售假冒劣质农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各自的权限,分别给予处理: (四)销售假冒劣质农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的,责令责任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