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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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虚假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的。 第二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向农产品采购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并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