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 第二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苏编办(2013)37号)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将省商务厅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不再承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执法指导工作,不再承担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