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二)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