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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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第三十三条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