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