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损毁田间基础设施未修复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损毁田间基础设施未修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修复;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