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