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销售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销售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禁止销售下列蚕种: (一)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 (二)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 (三)未附具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蚕种检疫证明、蚕种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的蚕种。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