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违反农业机械推广程序规定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第一款 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应当坚持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推广农业机械产品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