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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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损毁耕地周边耕作层并且逾期未修复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损毁周边耕地耕作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损毁周边耕地层以及田间基础设施;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修复。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